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质量,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贵州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农民工外出务工规模
(一)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加强与东部结对帮扶省市和黔籍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省市对接,深化劳务协作;探索与地理相邻、人员往来密切的省市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加强省际用工信息比对,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开展就业服务。推进粤黔“一县一企”“一县多企”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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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培育劳务品牌。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文化特色分类打造一批知名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特区)至少培育1个劳务品牌、1个劳务品牌龙头企业、3个“贵州技工”培训品牌。
(三)推进全省驻外劳务协作站(点)建设。整合驻外劳务协作站(点)资源,构建“省级总站+市州分站+县级工作站”的劳务协作工作体系,做好岗位收集、信息发布、劳动维权等服务。支持黔籍劳动力务工集中地省市来黔建立劳务协作站(点)。
(四)建立市场化服务机制。发挥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农民工”服务体系,鼓励培育和认定一批就业创业“带头能人”,以县为单位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组织化程度稳定在70%左右。对跨县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给予脱贫人口的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给予易地搬迁随迁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的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民工外出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二、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五)发展产业吸纳就业。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大力开发储备就业岗位。结合城镇化建设,不断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和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稳定性。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吸纳农民工在家门口就业。
(六)挖掘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鼓励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安排项目劳务报酬占比提高到30%以上。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等,开发更多乡村基层管理服务岗位。加大零工市场建设力度,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灵活就业。
(七)鼓励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大力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进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所租赁补贴、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为有关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
(八)落实稳岗扶持政策。全面落实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援企稳岗政策。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积极推动“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加速落地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尽快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与新返乡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发放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
三、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
(九)开展返乡农民工动态监测。利用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有利时机,及时摸清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强化就业服务,确保返乡农民工有序返岗。
(十)提供便捷就业服务。依托贵州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允许失业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公共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实现转岗就业。有就业需求的大龄农民工,可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就业公共服务。
(十一)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对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支持有条件地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地区建立劳动维权咨询服务点,提供免费维权咨询服务。
四、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
(十二)开展针对性培训。按照“按需培训、以岗定培”原则,精准组织培训对象,从严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2023年重点抓好易地搬迁安置区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群众的培训工作。
(十三)加大东西部协作培训。加强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黔籍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协作,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依托吸纳黔籍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建立“技能和就业实训基地”,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
五、加大重点群体、重点地区就业帮扶
(十四)实施优先就业帮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作为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的基本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做好防返贫动态监测,建立就业帮扶台账,开展信息比对,按月更新数据。
(十五)加大重点帮扶县就业支持力度。聚焦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政策措施上,继续加大就业支持力度。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协作机制,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招聘活动,援建一批产业项目、企业实体和就业帮扶车间。
(十六)强化易地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加强安置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零工市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等建设。引导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到大型安置区建立劳务协作站(点)。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十七)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按照《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要求,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不得在现有规定外另行设置年龄、残疾等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对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连续6个月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